2013年8月,許昌縣人張濤從王某處購買了一臺捕魚器,用了一次壞了,找到王某退貨,不退。張濤就找到好友陳平、張峰“教訓”王某。
2013年9月,陳平和張峰假裝要買捕魚器,給王某打電話,讓其送貨。王某來到一個村子里的坑塘邊。張峰和陳平說池塘是他們的,要求試試捕魚器,只要能捕著魚就付錢。王某剛下水,陳平和張峰就離開了。其他五人,說王某下水盜魚,經協商,王某“賠償”5000元錢了事。
王某第二天來到公安機關報案。迫于壓力,陳平、張峰還有其余五人自首。
許昌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。法院認為陳平、張峰等7人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。張濤也已另案處理。2014年3月19日許昌縣法院判決陳平、張峰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10000元。其余五人李某、李某某、張某、孫某、齊某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6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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